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 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 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 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服務事業免於重大損失, 應予獎勵。 各服務事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