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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第 35 條
各服務事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
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
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
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服務事業免於重大損失,
應予獎勵。
各服務事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