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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6 條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