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