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如屬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本準則規定應由董 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得由該外國事業董事會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 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