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
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
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各服務事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
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各服務
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