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 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 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