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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
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
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