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
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十三、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四、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排除
適用之事業,不在此限。
十五、客戶資料保密。
十六、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
之管理。
十七、檢舉制度。
十八、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管理。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股票公開發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除應包括前項作業之控制外
,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及股務作業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
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各服務事業,其內部控制制度
,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
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前項設有國內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服務事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