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22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N)
(四)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
      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
    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
    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
    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 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 P)、重大承諾事項
    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