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
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
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
,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