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26-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
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
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