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 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