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