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 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 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