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32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
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八會
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三款第
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五年三月
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
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四條、第六條、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七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