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 A 及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