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 A 及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