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 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營業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