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重要決議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一、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上市公司宜採取平衡股利 政策,發行人應增加揭露其未來股利發放政策之事宜,暨未來何時辦 理增資計劃,及其對獲利能力稀釋作用之影響事項。 二、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召開股東會討論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暨辦理 上市前現金增資新股公開銷售,並將保留該新股之一定比例採洽商銷 售方式辦理配售,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相關事宜,並應完 整揭露股東會決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