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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7 條
公司組織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二):
一、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或屬科技事業、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
    者,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歷。
二、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
    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與發行公司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公司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公
    司尚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
    明核心技術人員之資歷簡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