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二):
一、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或屬科技事業、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
者,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歷。
二、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
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與發行公司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公司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公
司尚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
明核心技術人員之資歷簡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