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
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
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
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
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
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
利之預測資訊,且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
開相關期間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測者,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
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本認定標準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
務預測。但上市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
第一條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百分之五十之業務(產
品)之合併(個別)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
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公司即予查證後上市公
司並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00 億
元、營業損益 50 億元、稅前損益 50 億元、每股盈餘 2 元
…等。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
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
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營業或稅
前損益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每股盈餘維持在 2.5 元以上
、每股盈餘不低於 2 元…等。
第二條 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
併(個別)營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
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
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
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
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
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
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畫
概要時,若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應依第一條規
定辦理。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經本公司
發函通知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或符
合第二條規定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本公司應將上開資訊
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
財務預測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函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
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
知函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
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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