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ly Held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H)
(四)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格式 I)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
    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
    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
    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
    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