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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ly Held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第 19 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依格式 J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
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