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ly Held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