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ly Held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
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 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 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