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Collateral Management in Fixed-price and Competitive Auc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3
參、擔保品更換申請作業
一、借券人得於借券期間申請增加、減少或更換不同種類之擔保品。
二、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
    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交等值內之擔保品。
三、現金、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比
    照貳、二、四、五,肆、三之規定辦理。
四、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由本公司通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與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
    帳戶間即時撥轉。
五、借券人提交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若經本
    公司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時,本公司即於當日通知借券人更換之,借
    券人應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為合格擔保品。
    若擔保品經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當日即以擔保價值為零計算其擔保
    維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