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擔保品更換申請作業
一、借券人得於借券期間申請增加、減少或更換不同種類之擔保品。
二、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
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交等值內之擔保品。
三、現金、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比
照貳、二、四、五,肆、三之規定辦理。
四、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由本公司通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與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
帳戶間即時撥轉。
五、借券人提交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若經本
公司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時,本公司即於當日通知借券人更換之,借
券人應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為合格擔保品。
若擔保品經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當日即以擔保價值為零計算其擔保
維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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