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Collateral Management in Fixed-price and Competitive Auc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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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權息償還
一、現金擔保品由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利
    息予借券人。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
    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三、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利息,於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時,約定歸屬借
    券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