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Collateral Management in Fixed-price and Competitive Auc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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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洗價及擔保品追繳作業
一、本公司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進行洗價,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
    率。就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部分以當日收盤價計算,若於各上市上櫃有
    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則以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當日
    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二、當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本公司應即經由證券商對該借券人
    發出追繳通知,借券人應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補足
    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三、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
    除可提供借券人經由證券商查詢外,並就其中擔保維持率不足部分產
    製補繳通知,並於當日以檔案傳輸方式,於下午四時後通知證券商,
    證券商於接獲補繳通知起,應即時通知借券人,俾使借券人得於本公
    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及時補繳擔保品。
四、借券人補繳之現金、銀行保證、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其提交方式依
    本注意事項貳、二、四、五之規定辦理,惟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
    之提交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採即時撥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