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託機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
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司審查其募集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三條之二所訂各款上市條件後,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上市契約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
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並洽訂上市買
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經本公司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銷上市契
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於第一項第二款所
定期限,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
司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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