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受託機構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 理辦法」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按本準 則所定事項訂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