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
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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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發│發行總額│每單位金額│發行單位數│備考│
│資信託基│行│ (元) │ (元) │ (張) │ │
│金\不動│日│ │ │ │ │
│產資產信│期│ │ │ │ │
│託名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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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嗣後
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不動產投資信
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
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增減,或
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
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於本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
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並由受託機構及證券
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受託機構: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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