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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15 條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
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
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