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27-2 條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
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
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
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
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