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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32 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
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
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