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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41 條
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
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
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期未更換者,得廢止該境外基
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