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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48 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
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
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
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