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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49 條
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
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
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