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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5 條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
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