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56 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
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
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