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者,得以具有發行 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之客戶,認購之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或已上市、 上櫃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以下簡稱認股借貸)。 前項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證 券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借貸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 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以前條第三項所定擔保品種類補繳 差額。 前項規定之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