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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Holding Compani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12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變更資本額。
四、變更營業處所。
五、解散。
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