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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Enterpris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5 條
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
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