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Enterpris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7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