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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
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