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
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