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
,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