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1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
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