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2 條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
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證券商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
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