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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6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借貸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
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
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
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