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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
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