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9 條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
    金融事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