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s of Issuers of Exchange-Traded Funds and Underlying Index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第 5 條
本公司對申請出具同意函之案件,依據前條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經審
查合格者,本公司出具同意函,函復申請之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
。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六個月
,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