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lectronic Certificate Delivery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1
一、證券商(期貨商)擔任憑證註冊中心者,於受理投資人(交易人)初
    次申請憑證時,應確實辨認申請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申請,得以當面或電子方式為之。